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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并非女性“保护伞”
在招录用女性员工的时候,不少企业可能“不幸地”碰到刚录用没几个月女性员工怀孕了。对于企业不管是怀孕期间的用工成本或者工作安排都会由于该变故发生重大的改变。在这个时期,HR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招录用员工时,大多数公司会需要填写《员工信息表》。《员工信息表》内含员工的婚育、健康信息、教育信息和工作经历等等相关。公司可以在《员工信息表》中列明“信息不实或者虚假,公司可以与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需要可以建立相对完善的员工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和试用期考核等等机制。如果“三期”女性在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绩效考核或者试用期考核未能通过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出具相关证明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三期”女性在特殊时期,公司对于考核标准应该适当的放宽。如果在公司有存在故意侮辱或者反人道主义等行为,可能会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体量“三期”女性员工的特殊时期,也需要提供对此的法律保障规定,然而女性员工也需要在此期间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达到公司对此相对的要求。“三期”也并非女性在雇佣期间的保护伞,公司在“三期”时间,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如下:
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对于女性员工,“怀孕”是对一个家庭的好消息。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可能为此做出相应的改变,互相扶持,而并非一味的欺瞒或者榨取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