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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居民跨境收入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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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規範申報
中國個人境外收入納稅管理
一、基本概念界定
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身份按居住狀態分為兩類:
1、居民個人判定標準: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或者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
2、非居民個人判定標準: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或者無住所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
二、納稅義務
1、居民個人納稅義務: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個人納稅義務: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特殊豁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計稅方法
1、居民個人:
綜合所得計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的余額,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非居民個人:
分項計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身份轉變與稅務處理
1、一般原則: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合理預計境內居住天數及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天數,並據此計算預繳稅款。實際居住情況與預計不符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2、具體情形處理:
(1)居民→非居民(居住天數不足183天)操作流程:
預計年度居住天數≤183天但實際超限的,需在不符合條件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按非居民身份重新計算稅款,補繳差額(無滯納金);若多繳稅款,可按規定申請退稅。
(2)非居民→居民(居住天數超183天)操作流程:
預計非居民但實際居住滿183天且連續不滿6年;年度內扣繳方式不變(按月預扣),次年匯算清繳時按居民規則合並申報;若當年離境且不再入境,可選擇離境前辦理匯算清繳。
(3)居住天數預期差異處理
情形: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天數不超過90天(或稅收協定規定的183天),但實際超過該天數。處理:在實際超過天數所屬月份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重新計算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並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中國個人所得稅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差異化征管,既體現國際慣例,也兼顧公平性。納稅人需動態關註居住狀態變化,合規履行申報義務,尤其在身份轉換時需通過預判、調整及備案等程序確保稅務合規。建議復雜情況咨詢專業稅務機構,以優化稅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