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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30周年這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時刻,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了一場備受矚目的新聞發布會。此次發布會不僅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勞動權益的總體情況以及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更引人關註的是,公開發布了第42批共4件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這方面的專題指導性案例,為解決新業態勞動爭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司長王振麒、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李進東等領導出席了此次發布會,足見對新業態勞動爭議問題的高度重視。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詳細介紹了這些案例的具體內容。
本批指導性案例聚焦於外賣騎手、網絡主播、代駕司機等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職業群體,核心聚焦點在於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回應,為新業態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清晰的規則。
以外賣騎手群體為例,當前我國外賣騎手數量已超過1000萬,這個龐大群體背後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備受關註。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外賣小哥”與平臺企業簽訂承攬、合作協議,或者平臺企業要求“外賣小哥”先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情況。針對這一現象,指導性案例明確指出,判斷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必須抓住勞動關系的本質、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不能僅註重形式和外觀。
其中,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強調,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時,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多方面因素依法作出認定。若存在用工事實且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就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而指導性案例238號“聖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進一步明確,在平臺企業或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後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認定勞動關系,切實保障外賣騎手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主播群體同樣面臨著勞動爭議問題。目前,我國網絡主播數量已超過1500萬,MCN機構數量也頗為可觀。在指導性案例239號“王某訴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中,主播王某與傳媒公司簽訂經紀合同,雖有一定程度的管理,但王某具有較強的議價權,且無需遵守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這表明,當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內容、過程控制程度不強,且從業人員對利益分配等事項有較強議價權時,應認定雙方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也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勞動爭議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代駕司機作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組成部分,其勞動關系認定也有明確指引。指導性案例240號“秦某丹訴北京某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明確指出,平臺企業或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維護平臺正常運營進行的必要運營管理,若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對於勞動者提出的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意義深遠。一方面,通過案例指導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確保新就業形態案件裁判尺度統一,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另一方面,規範、引領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促進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關系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妥善化解。
展望未來,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圍繞司法實踐突出問題和社會關切熱點問題,持續強化案例指導和法治宣傳,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讓新業態勞動者在法治的呵護下,能夠更加安心、放心地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