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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工傷以後,公司如果不合規處理工傷相關的待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以下是5個關於工傷的問題以及解答:
Q:如果公司的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並不在一個省份或者統籌地區,員工發生工傷認定應該如何選擇工傷認定申請地點呢?
A:公司的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如果不一致,工傷認定應該選擇在社保的參保區域一般為註冊地。如果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都沒有參保,如果實際經營地在上海,則在生產經營地所在區的工傷認定部門實行工傷認定。
“生產經營地”主要是公司具體生產、經營和辦公的所在地。如果企業有相對固定的工作、生產或者辦公場所,這個地方就可以視作為生產經營地址。其中超齡就業人員為: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的就業人員。
Q:如何確認停工留薪期?
A:停工留薪期的時長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的期限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情診斷意見確定,例如病假單等等。如果停工留薪期已經滿12個月,但因為受傷情況比較特殊或者嚴重,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員工需要提前15日書面告知公司並出具相關醫院的證明材料。
如果公司對延長停工留薪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工傷員工的延長通知後,7個自然日內向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所在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並提交治療工傷的相關診斷證明材料。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給出反饋,則會被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請求。
Q: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如何確定?
A: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月支付,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如果員工入職沒有滿12個月,則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月平均工資標準,目前為2,690元。
Q:公司在補繳相關工傷保險費用後,員工發生工傷後,是否可以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A:企業在補繳工傷保險並且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後,員工可以在認定工傷後享受工傷待遇。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Q:如果員工在任職期間被認定為工傷後離職,員工是否還可以向原公司申請工傷復發確認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嗎?
A:在員工認定工傷後,員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工傷認定員工不再享受工傷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不會再受理工傷復發確認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