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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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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不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的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更引人关注的是,公开发布了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这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为解决新业态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等领导出席了此次发布会,足见对新业态劳动争议问题的高度重视。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详细介绍了这些案例的具体内容。
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于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职业群体,核心聚焦点在于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为新业态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规则。
以外卖骑手群体为例,当前我国外卖骑手数量已超过1000万,这个庞大群体背后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备受关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针对这一现象,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仅注重形式和外观。
其中,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强调,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时,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法作出认定。若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就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在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外卖骑手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主播群体同样面临着劳动争议问题。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数量也颇为可观。在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主播王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虽有一定程度的管理,但王某具有较强的议价权,且无需遵守公司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这表明,当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且从业人员对利益分配等事项有较强议价权时,应认定双方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代驾司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组成部分,其劳动关系认定也有明确指引。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指出,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若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意义深远。一方面,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另一方面,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
展望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突出问题和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持续强化案例指导和法治宣传,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让新业态劳动者在法治的呵护下,能够更加安心、放心地工作和生活。